发布时间:2021-04-27 |
工程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指导和规范工程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进工程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工程咨询企业从业行为,完善行业自律,促进工程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信用服务机构 诚信评价业务规范》(GB/T 22119-2017)、信用信息征集规范(GB/T 34830-2017)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工程咨询企业信用是企业履约能力、履约意愿、历史信用记录等的综合反映。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工程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管理、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等开展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及对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发布等的活动。
第二章 信用评价的依据和原则
第五条 北京联合征信有限公司设立信用委员会,负责工程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核查、评分、公示、发布、评价资料的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信用评价工作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二)行业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标准等;
(三)政府有关部门和工程咨询行业管理机构及行业协会的表彰、奖励、专项检查、核查、抽查结果等;
(四)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五)已生效的行政或司法机关的处罚决定书;
(六)企业在各级政府机关或部门的信用档案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员在各级政府机关或部门的信用档案信息;
(八)其他相关信用信息等。
第七条 信用评价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
(二)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
(三)社会需求和行业发展导向相结合;
(四)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减轻企业负担;
(五)能力与信用相结合;
(六)企业自愿。
第三章 信用评价标准
第八条 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对评价内容进行评分,评价内容分为基本情况、良好行为加分和不良行为扣分等。其中:良好行为加分限额20分,不良行为扣分不限额。
本办法所称良好行为,是指工程咨询企业在工程咨询从业活动中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及相关文件的规定,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受到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工程咨询行业管理机构及行业协会等的表彰、奖励和表扬等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工程咨询企业在工程咨询从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执业行为规范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受到司法判决或受到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工程咨询行业管理机构等的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约谈等,或受到投诉举报被查实等的行为,或违反行业自律规定受到行业协会惩戒或通报的行为。
第九条 基本情况及经营管理得分评价项满足或超过要求的,评价时按项计分,每项得分不超过该项得分满分;基本情况及经营管理得分评价项不满足要求或违反相关规定的,评价时按项扣分,每一评价项的扣分不超过本项扣分限额;良好行为加分和不良行为扣分分别按附件1加分和扣分标准评价。
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的有效期一般规定为三年。
第十条 工程咨询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
AAA表示信用很好,综合能力很强, AA表示信用很好,综合能力强,A表示信用好,综合能力较强、B表示信用一般, C表示信用较差。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实行评分制,评价结果采用按分值区间确定的原则。
第十二条 信用等级根据信用评价得分结果确定,信用等级与信用评价得分对应关系如下:
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序号 | 信用等级 | 评价得分 | 备注 |
1 | AAA | X≥80 | |
2 | AA | 70≤X<80 | |
3 | A | 60≤X<70 | |
4 | B | 50≤X<60 | |
5 | C | X<50 |
第四章 信用评价要求
第十三条 参评企业应为工程咨询企业,且取得营业执照3年(含)以上。
第十四条 新申请评价的工程咨询企业需通过北京联合征信有限公司网站信用评价系统上报申请,已取得信用等级的工程咨询企业年检前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工程咨询企业申请信用评价,必须包含其所有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纳入其所属法人企业评价。
第五章 信用评价内容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企业情况、人员结构、各类组织等;
(二)企业特色:社会评价、企业诚信,特色项目等;
(三)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良好行为加分、不良行为扣分。
第六章 信用评价程序
第十七条 北京联合征信有限公司负责信用评价系统的开发、运行和维护,确保信用评价系统运行可靠、信息共享、数据安全。
第十八条 参评企业自愿申请信用评价。首次申请信用评价的企业应在北京联合征信有限公司信用评价系统上注册,并在线填报有关信用评价的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信用评审委员会对其认为需要到参评企业现场核实的评价内容,可派遣信用评价工作小组到现场进行核实,根据实际核实情况进行评分,企业应予配合。
第二十条 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可由各参评企业自主填报及北京联合征信有限公司采集,并在信用评价系统上及时更新。北京联合征信有限公司按信用评价标准的规定,对工程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得分进行加分和扣分。
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具体内容详见本办法附件1。
第二十一条 初评结束后,项目组在系统中确认,系统自动将初评结果上传信用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信用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复核、评审,经确认无误后形成最终评价结果。
第二十三条 北京联合征信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公示评价结果,公示期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接受投诉、举报及异议申请,并按规定的流程进行处理。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企业可向信用评审委员会申请复核,信用评审委员会收到复核申请后组织复核,应将复核意见告知申请复核的企业。
第二十四条 北京联合征信有限公司公布评价结果,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信用等级向社会发布。
第七章 信用等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工程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有效期为3年。自发证之日起生效。
为确保信用等级的准确性,信用评审委员会对在有效期内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年检。有效期满后企业需重新申请信用评价。
第二十六条 信用评价结果发布之后,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并在北京联合征信有限公司信用信息平台上及时更新。
第二十七条 已取得信用等级的工程咨询企业如发生名称变更、应及时更新信用评价系统内信息。
企业发生分立或合并等重大变更的,请重新申报企业信用评价,(原相关企业信用等级作废)。
第二十八条 取得信用等级的工程咨询企业,发生严重不良行为的,北京联合征信有限公司应给予降低信用等级处分。本条所指严重不良行为包括: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因本企业职务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严重的行政处罚;
(二)企业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受到行业协会 公开谴责惩戒;
(三)企业出借、借用资质等级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咨询业务;
(四)企业提供虚假评价材料或拒绝接受造价行业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经查属实;
(五)有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定的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被降低信用等级的企业由北京联合征信有限公司在信用评价系统中进行及时调整。
第八章 信用等级应用
第三十条 北京联合征信有限公司信用评价系统向社会公开,提供实时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北京联合征信有限公司应通过网站及新闻媒介将其评价的工程咨询企业的信用等级对社会宣传。
第三十二条 被评价企业信用等级及各项信用记录可在信用评价系统查看。
第三十三条 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
(一)根据需要上报政府信用管理相关部门;
(二)与政府其它职能部门及银行、保险机构等共享;
(三)企业对社会公众进行宣传;
(四)社会主体在委托工程咨询业务时可使用本评价结果作为重要评价指标之一;
(五)公布参评企业的造价咨询项目专业特色,供社会主体选择工程咨询中介机构时参考;
(六)信用评审委员会对其评价的信用等级高、能力范围广的企业,给予以下激励措施:
1.在网站等新闻媒介刊登宣传;
2.推荐参与造价行业组织的调研、学术研究等活动;
3.向需求单位推荐;
4.行业政策法律法务咨询指导。
第九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申请信用评价的工程咨询企业,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因提供虚假材料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企业,可向北京联合征信有限公司书面提出申诉,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第三十六条 信用评审委员会对其信用评价工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承担责任,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参加信用等级评价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
参与评价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提请相关单位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联合征信有限公司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起施行。
附件:1.工程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